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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百九十章、未来,看似遥远,其实很近 (5 / 1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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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南易颔了颔首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会长,你应该知道日本不动产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?”

        日本租房一般有两种签约方式,定期合同[定期借家契约]、普通合同[普通借家契约]。

        定期合同很好理解,签订一个固定的租期,比如说一年,期满之后,租客必须搬走,当然,也可以协商延期,这种合同,房东掌握很大的主动权,所以在日本并不受欢迎,想要和租客签这种合同,往往租金会压得很低。

        可以租10万円的房子,降低一半或更少,再补贴租客一笔不菲的搬家费[日本搬家的费用很高],租客才会乐意签定期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说到普通合约,那对房东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权利可言,有的只有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房租甭想涨,今年这个价,明年还是这个价,其次,别想把租客赶出去,一般来说,租客只要按时交房租,想住多久就住多久;

        哪怕拖欠房租一两年,房东也没有权利把租客赶走,日本的法律禁止“自力救济”,就是自己搞定,断水断电、找人恐吓等等都不行,房东只能走司法程序,要是乱来,租客反手就能把房东给告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其实走司法程序也未必能把租客赶走,只要租客是滚刀肉,继续赖着,房东几乎没什么合法的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 房东想让租客搬走,只能在合约到期的一年至半年之内向租客提出“正当理由”——房东使用这套房子的理由比租客更充分、房屋有倒塌的可能,除了这两条几乎不能把租客请走,租客太吵邻居投诉不是理由,租客犯罪不是理由,房东死了不是理由,继承人得继承租房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想让租客乖乖搬走最有效也是最省力的方法只有一个,谈补偿,给租客满意的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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