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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士道:“非也。当赀一盾。”
张禄击节而叹道:“妙哉!复得再论!”
公士又想了一条,道:“夫盗三百钱,告妻,妻与共饮食之,妻何罪?”
张禄道:“与夫同罪!”
公士道:“非尽如也。如前通谋,同罪;非前通谋,但没其钱可也。”
张禄道:“复得再论!”
公士也来了劲,道:“告人盗百一十钱,实盗百钱,告者何罪?”
张禄道:“虽有差,无多也,当以实告赏之。”
公士来了劲,道:“差矣!当赀二甲。何者?虽加十钱,而所罚异也。秦律,盗罪不足一钱,无论;不足一百一十钱,耐;不足六百七十钱,完;过六百七十钱,完为城旦。复之,诬人盗千钱,实盗六百七十,诬者何罪?“
张禄道:”既诬也,当以诬论。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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